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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考生须于规定考试时间(可提前十分钟)入场,迟到二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,未达四十分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,违者其当时所考科目不予计分。
  2. 考生应携带身分证正本(或学生证)或有效期限内之护照、汽车或摩托车驾驶证、进入试场并置试桌上,以便查验,如未携带上述列举之证件者,不得应试。
  3. 考生须依编定之座号入座,并应确实检查其试卷(卡)、座位号码是否完全相同,有任何错误,应立刻举手请监试人员查对。
  4. 考生除必用之文具及不具有储存程式功能之计算器外,不得携带书刊、纸张、行动电话、电子呼叫器、具记忆、通讯之设备或任何足以妨碍考试秩序之物品入场。
    • 个人物品一律放在走廊二侧,并排列整齐。
    • 可携物品-计算机(限用无纪录功能之计算机) 。
    • 应携物品-身分证(护照)、2B铅笔、橡皮擦、原子笔。
  5. 考生除因题目印刷不清,得于考试时间开始后十分钟内举手就试题发问外,不得发问。
  6. 考生不得交谈、偷看抄袭他人答案、自诵答案以暗号告人、以试卷便利他人窥阅答案或在考桌上、手腿上或其他物品上书写考试有关科目之文字符号等,违者其当时所考科目不予计分。
  7. 考生不得左顾右盼,意图偷窥,经警告不听者,其当时所考科目不予计分。
  8. 考生不得有传递、夹带、交换试卷、冒名顶替等舞弊情事,违者取消其考试资格。
  9. 考生入场后,携带试卷(卡)出场者,取消其考试资格;携带试题纸出场者,其当时所考科目不予计分。
  10. 考生于各节考试时间结束铃(钟)声响毕时,应停止作答,俟监试人员收其试卷(卡)后,方可离座出场。铃(钟)声响毕仍继续作答者,扣减其该科成绩五分,并得视其情节加重扣分或扣减其该科全部成绩。
  11. 其他未列而有影响考试公平、试场秩序、考生权益之事项,提请招生委员会讨论,依其情节予以适当处理。